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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广东城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17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年
一月五日      粤价[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
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1.5-6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12评估项目建议书1.5-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5-5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般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化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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