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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转】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城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20〕3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 组织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 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 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五) 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六)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七) 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 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三)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省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

(二) 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

(三) 制定全省中介超市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四) 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五) 组织开展全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本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

(二) 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

(三) 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四) 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五)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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